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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对维修/售后服务的承诺书和实施细则

设备质量承诺

(1)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12个月,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供货人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8个月。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供货人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合同货物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由买卖双方认可的由于设计和制造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不是正常的老化、磨损。潜在缺陷的期限为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五年,对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供货人免费予以及时纠正。

(2)在保证期内,如发现供货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时,买受人向供货人提出索赔。如供货人对索赔有异议,在收到买受人索赔通知后的两周内书面提出。若经检验,供货人的异议不成立,供货人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受人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3)由于供货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的延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供货承担。

(4)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若主要指标不合格,经反复处理后合格,其质保期延长1年,并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5)合同货物总装后,因试验不合格,需拆装时,每拆装1次,质量保证期延长2年,并将拆装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

(6)供货人保证所供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合同货物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货人所交付的技术文件、图纸保证清晰、完善、统一、准确、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供货人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内运行良好。供货人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20年。由于供货人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故障,供货人及时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

(7)对合同货物,供货人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供货人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征得买受人同意,但不免除供货人的责任。

(8)供货人从其它厂采购的附件,一切质量问题由供货人负责。

(9)如果合同货物在出厂试验时未满足保证值,且供货人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能改善合同货物状态使之满足保证值,买受人有权提出替换此合同货物或终止合同,供货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货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者由于供货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合同货物报废,供货人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货人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在紧急情况下,供货人立即换货或修理,在一般情况下,换货或修理期限不迟于证实属供货人责任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于哪些在两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合同货物,可经买受人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供货人可委托买受人认可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损坏合同货物的修理,其质量和所有费用由供货人负责。

(11)由于买受人未按供货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说明书及非供货人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货物损坏,由买受人负责修理、更换,但供货人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如买受人要求的紧急部件,供货人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负担。

(12)自交货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止,如供货人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供货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补救措施:

维修:供货人对不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进行维修,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供货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维修工作在30天内完成。

替换:供货人以符合合同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替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费用由供货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在30天内完成。

退货: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供货人。供货人退还该合同货物的贷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

削价: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供货人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与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受人。

(13)如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供货人责任十分严重的缺陷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则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将自供货人免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经维修和替换后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整体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替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

(14)由于供货人责任。合同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不能够满足技术规范中的保证值时。供货人将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15)由于供货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交货日期按合同规定计算。买受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比例向供货人收取迟交违约金。

供货人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货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货物迟交超过三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受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货物类似的货物。供货人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供货人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供货人未按期交付买受人指定的项目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迟交一天,买受人将要求供货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每交一张有错误的图纸买受人将要求供货人支付合同价格0.1%且不超过5000元违约金,但因此所支付的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迟交时间的计算以合同规定为准。

(17)如果由于供货人服务的疏忽,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天供货人将支付合同价格的0.05%违约金,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0.5%

(18)买受人要求供货人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供货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迟一天供货人向买受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19)合同货物运至现场后,由于货代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而导致设备不能按期投运,每延期1周,供货人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20)如买受人有理由认为供货人无法交货的,则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供货人除向买受人退还本息外,须偿付不能交货的货款额的20%的违约金。

(21)供货人所交的合同货物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型号、规格、材质、技术标准及要求的,供货人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合同货物部件,并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按逾期交货处理。

(22)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货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合同货物停运,每停运一次供货人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

(23)当合同设备未满足技术协议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若买受人拒绝接收此设备,供货人按合同总额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设备未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但符合国家标准,若买受人同意接收时,该设备按合同总额的10%予以降价处理。

(24)合同货物错发到站地点或收货人时,供货人除负责储运合同货物到达合同约定的地点,还承担供货人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供货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所增加的费用由供货人承担。

(25)在试验中发现绝缘击穿,对修理部位的质量保证期延长2年。

(26)供货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0%,这一违约金总额的限制不适用于供货人修理或更换所有缺陷设备责任或由供货人承担买受人从其他合同的供货商采购补充,更换有偏差有缺陷合同货物并运到安装现场的所有费用。如上述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价格的20%,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27)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